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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即将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布时间:2016-07-19 16:09:00

  本网讯  7月18日省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决定,《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修订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修订草案修改稿)将提请7月25日召开的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

  修订草案修改稿针对我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总结实践经验和做法的基础上,对修订草案作了一些调整和修改:
 
  一是进一步理顺了安监部门和有关行业主管部门之间的关系及其各自的职责,明确了政府负责人与相关部门负责人的责任。修订草案修改稿主要补充和完善了以下内容:一是增加了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协调职责,规定安全生产委员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明确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具体任务和职责分工,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二是细化了安全生产行政首长负责制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分别对政府和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负责人以及其他分管负责人的职责作出具体规定。三是充实了综合监管的内容,规定安监部门发现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部门未依法履行职责时的相应督促和处理机制。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管理人员配备数量的要求。为了增强法规的可操作性,根据上位法规定精神,参考现行省安全生产条例的规定和兄弟省的立法经验,修订草案修改稿区分矿山、金属冶炼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和一般生产经营单位,结合从业人员数量,分别规定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数量的要求。
 
  三是进一步加强了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验收的监督核查。为了明确行业主管部门和安监部门对验收结果监督核查的具体方式和要求,修订草案修改稿按照“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增加了以下规定:矿山、金属冶炼建设项目和用于生产、储存、装卸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相关生产经营单位依法需要取得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由实施安全生产经营许可的部门在实施相关安全生产经营许可时,查验安全设施验收结果。同时,还明确了安监部门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的监督核查职责。
 
  四是进一步完善了安全距离控制和规划管控规定。对于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之间的安全距离,目前制定的城乡规划并未予以落实。针对这一情况,修订草案修改稿明确规定:制定、修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应当对国家和省规定的安全距离予以明确;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乡、村庄规划未作明确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以及人员密集场所的相关规划许可时,应当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的意见。
 
  五是进一步细化了港区内危险化学品的监督管理。为了明确港区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职责划分,避免职责交叉和职责缺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省部分沿海市、县的实践经验,修订草案修改稿规定安监部门负责下列建设项目建设及运营的监督管理:港区内生产危险化学品、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以及与该建设项目整体立项的储存建设项目;与港区外生产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使用危险化学品生产的建设项目通过管线相连,且与该建设项目整体立项的储存建设项目;从事油品销售活动的加油站。港口管理部门负责港区内仅与码头相连的危险化学品储存建设项目以及专门为港口企业的装卸设备、车辆供应油品的加油站建设及运营的监督管理。同时,为了提高法规的可操作性,还对港区范围的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六是进一步补充了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的规定。根据天津港“8?12”特大火灾爆炸事故的经验教训,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加强危险化学品监管工作, 为事故预防和应急救援提供技术、信息支持,十分重要。为此,修订草案修改稿增加了以下规定:省安监部门应当会同公安、交通运输、港口等部门建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对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等进行全过程信息化管理。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及时将危险化学品信息录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信息系统,并保证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录入的危险化学品信息应当对各有关部门、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公开,实现信息共享。








来源: 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济法规处 作者:褚福宝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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