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荆州市正式施行的3部地方性法规目前无一件行政执法、司法适用案例,亦未纳入地方普法工作。针对地方性法规实施难问题,荆州市人大常委会探索多种形式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
2015年3月,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修改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地(市、州、盟)共323个,包括新赋予立法权的274个设区的市。
2016年1月1日,荆州市正式行使地方立法权。至今,荆州共制定《荆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立法条例》《荆州古城保护条例》《荆州市文明行为促进条例》3部地方性法规。
“在全国范围内,与地方立法热形成反差的是,地方性法规实施情况不容乐观,突出表现在行政执法、司法适用、普法宣传上难觅地方性法规踪迹。”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张钦说。
面对难题,荆州市人大常委会及时开展立法后评估,找出法规在实施中存在的部门不重视、执法司法人员知晓率和认同感不高及法规条文缺乏操作性、法规配套制度不完善不健全、外部监督机制未有效发挥功能等主要问题,探索具有荆州特色的推动地方性法规进入执法、融入司法、列入普法的“三入”工作机制。
《法制日报》记者获悉,目前,荆州市地方性法规实施工作已纳入法治荆州建设、全市“七五”普法工作的主要内容,写入了责任清单,同时纳入了荆州市委的改革项目、湖北省人大常委会的研究课题,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工作试点单位已出台具体实施意见或暂行办法。
“地方性法规也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我们希望通过‘三入’工作试点,在所有干部群众和执法、司法机关中形成地方性法规也是法的理念。”张钦说,荆州将把推动地方性法规“三入”作为人大监督的重中之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