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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人大常委会审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实施办法(修订草案)
快递丢件有望按价赔偿
发布时间:2017-03-30 15:15:00

  3月29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审议《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草案)》(以下称《修订草案》)。记者看到,《修订草案》对于全装修商品房样板房、快递物品遗失赔偿标准、二手车包修等消费问题作了明确规定。

  购买过全装修、精装修商品房的业主可能会有这样的经历,在购买前开发商曾提供样板房供参考,等到商品房交付时,业主想要进行比对,发现样板房已被开发商拆除了。对此,《修订草案》规定,房地产经营者预售全装修商品房的,应提供交付样板房;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三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快递丢件怎么办?快递公司需要赔付多少?《修订草案》要求快递企业在接收快递物品时,事先要求消费者申报物品的实际价值;一旦快递物品因经营者责任遗失或损毁,经营者应按照消费者事先申报的价值予以赔偿;事先未申报价值但事后能确定实际价值的,按照实际价值赔偿;事先未申报事后又无法确认实际价值的,由双方协商确定赔偿数额,协商不成的,由经营者按照所收取资费十倍的标准予以赔偿,但最高额不超过八百元。

  近年来,二手汽车经销商隐瞒真实情况、欺骗消费者的情形时有发生。《修订草案》规定,家用二手车经营者应当对二手车的来源、行驶里程、维修等情况进行核查,并将核查情况和可能存在的隐患告知消费者。同时,明确经营者的包修责任:自开具发票之日起六十日内或者行驶里程三千公里内,经营者承担二手汽车安全性能故障的包修责任。

  此外,《修订草案》还对预付式消费、网购、盈利性教育培训、医疗美容等方面的消费问题作了规范。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施宇翔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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