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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版新消法获通过 预付式消费有新规了
发布时间:2017-04-01 15:31:00

  历时1年半,浙版新消法终于尘埃落定。

  3月30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九次会议经表决,全票通过了《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据悉,《办法》将于今年5月1日起施行。

  浙版新消法亮点颇多,对包含近年来“大热”的预付式消费在内,与老百姓息息相关的营利性培训、医疗美容、快递服务、精装修商品房样板房等多方面定下规矩。

  受商家超低折扣或免费体验的诱惑,花大价钱在美容院、健身房、洗车店等商家充了值,先付款后消费,实际消费过程中所享受的服务没有商家宣传的那般美好但退款无门;成为了美容院的VIP,商家经营不下去“跑路”,而换了新东家后,原卡很可能享受不到原有服务,就算是退卡也会受到百般阻挠——在消费者维权保护中,预付式消费已成为投诉热点。

  “以前的《消保法》没有就预付式消费作规定。”省工商局消保分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若没有实施办法支持,以上维权只能当成简单的消费投诉处理。

  针对预付式消费投诉“无法可依”的现状,浙版新消法对此作出了多条详细规定,涉及预付卡发放条件、最高限额以及限制不当设定使用期限等内容。规定经营者自营业执照核准登记之日起6个月后,方可发放单用途商业预付凭证。这也就是说,新开业的商家不得要求消费者办卡。

  预付卡充多少,商家说了不算。为了防止商家以发放预付卡为名非法集资甚至携款潜逃,《办法》规定,企业法人提供的单张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1000元;其他经营者对同一消费者提供的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2000元,单张不记名预付凭证金额不得超过500元。但要留意的是,消费者预付款存入第三方支付平台并且凭指令支付的除外。

  卡面期限过了,经营者不能以延长为由收取额外费用;终止经营活动的,经营者要提前30天退还消费者卡内余额。

  与国家对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监管体制相一致,本次《办法》第三十八条明确,各类预付卡经营者有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的,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经营者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办法》还作出“乡镇一级要专门确定消保工作人员”;“营利性培训经营者违反约定,消费者随时可要求经营者退费”;“全装修商品房样板房保留的时间自全装修商品房交付消费者之日起不少于六个月,或者自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不少于两年”;“快递丢件要按收取资费十倍标准予以赔偿”;“二手车经营者要履行真实告知义务,承担保修责任”等规定。








来源: 浙江日报 作者:黄莹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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