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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人大常委会2009年立法工作计划
发布时间:2009-09-22 16:22:00

  2009年省人大常委会的立法工作,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实施“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紧紧围绕省委提出的“保增长、抓转型、重民生、促稳定”这一主线,坚持需要与可能相结合、经济立法与社会立法并重,突出重点,分清轻重缓急,科学选择立法项目,合理配置立法资源,为加快我省发展方式转变和转型升级,促进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坚强的法制保障。今年主要做好以下立法工作:

  一、安排好法规案审议工作 

  (一)继续安排常委会审议的法规草案2件。司法鉴定管理条例、企业民主管理条例已经省人大常委会初审,2009年继续安排审议。对其中条件成熟的,争取年内交付表决通过。

  (二)提请常委会初次审议的一类法规项目12件。

 

法规项目提请主体初审专委常委会初审时间 

1、浙江省流动人口居住登记条例 省政府法  委3月下旬

2、浙江省鉴湖水域保护条例(修改)环资委3月下旬

3、浙江省促进散装水泥发展和应用条例省政府财经委 5月下旬

4、浙江省松材线虫病防控条例省政府农  委5月下旬

5、浙江省高新技术促进条例省政府教科文卫委7月下旬

6、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修订)内司委7月下旬

7、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省政府财经委9月下旬

8、浙江省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修订)省政府教科文卫委9月下旬

9、浙江省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省政府环资委9月下旬

10、浙江省信息化条例省政府财经委11月下旬

1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办法省政府内司委11月下旬

12、浙江省集体合同条例(修改)内司委 11月下旬

(三)列入立法调研的二类法规项目24件。

法规项目提请主体初审专委 

1、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修订)省政府法  委

2、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修改)省政府 法  委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办法(修订)省政府 法  委

4、浙江省人民调解条例内司委

5、浙江省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条例内司委

6、浙江省国防教育条例(修改)省政府 内司委

7、浙江省航道管理条例省政府 财经委

8、浙江省失业保险条例(修订)省政府 财经委

9、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办法(修订)省政府 财经委

10、浙江省就业促进条例省政府 财经委

11、浙江省工伤保险条例省政府 财经委

12、浙江省机动车维修行业管理条例省政府 财经委

1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办法省政府教科文卫委

14、浙江省爱国卫生条例省政府教科文卫委

15、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修改)  省政府教科文卫委

16、浙江省清真食品监督管理条例民侨委

17、浙江省集体土地流转条例省政府 农  委

18、浙江省农业植物保护条例   省政府 农  委

19、浙江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修改)   省政府 农  委

20、浙江省湿地保护条例省政府 农  委

21、浙江省曹娥江流域环境保护条例环资委

22、浙江省温瑞塘河保护管理条例环资委

23、浙江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条例省政府  环资委

24、浙江省海域使用管理条例省政府环资委

  对上述法规项目,有关方面应当制定工作方案,抓紧调研和起草工作,视情况在2009年或以后年度安排常委会会议审议。

  二、研究制定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 

  围绕“创业富民、创新强省”总战略的深入贯彻实施,在认真分析我省改革发展稳定面临的新形势、新情况、新任务,进一步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意见的基础上,编制五年立法调研项目库,科学选择立法项目,增强立法的针对性、实效性,统筹安排常委会五年立法工作,保证立法工作有计划、有步骤地进行,充分发挥立法在推进经济转型升级、维护民生民利、推动改革创新、促进社会和谐中的积极作用,不断适应我省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发展的客观需要。

  适时召开全省立法工作会议,对常委会本届立法工作作出全面部署。

  三、积极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 

  继续运用地方立法网等网络和新闻媒体公开立法信息,选择适当的立法项目进行立法听证。加强和改进地方立法专家库工作,坚持和完善法规草案专家论证制度,积极发挥专家在立法中的作用,提高立法决策的科学化水平。进一步加强对立法工作的统筹和沟通协调,完善立法工作机制。

  四、组织开展法规清理工作 

  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推进我省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新情况、新要求,组织对我省现行有效法规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清理,对明显不一致、不适应、不协调的法规及其规定进行系统整理,区分不同情况,分析研究提出需要修改、废止的法规项目,分批分步实施。完善法规清理工作机制,拟定相关工作制度,推动法规修改和废止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

  五、督促制定和修改法规配套规定 

  督促有关方面落实与法规相配套规定的制定,保证法规的有效实施。研究督促落实法规配套规定制定的措施,从制度上、机制上保证法规配套规定的制定工作。与法规实施相配套的重要规定,原则上应争取与法规同步实施。

  六、加强立法宣传 

  加强法规起草、审议过程的宣传,重点介绍法规起草的背景及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社会各方面普遍关注的重要问题和常委会组成人员的意见,增强社会各方面对立法过程的了解,使立法过程成为保障公民有序政治参与、充分反映民意、广泛集中民智、凝聚各方共识以及普及法律知识的过程。法规通过后,及时通过新闻发布会、培训班、专题讲座、研讨会、条文释义等多种形式开展针对性的宣传,为正确理解和有效实施法规创造良好社会氛围。

  七、做好立法培训工作 

  加强对立法工作的业务培训,举办立法工作培训班,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市县人大有关负责同志等方面人员进行培训。召开地方立法专题研讨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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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 “中国·浙江人大”网 作者: 责任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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