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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我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
发布时间:2016-10-25 11:02:00

浙江省

人民代表大会

常务委员会办公厅文件

浙人大常办〔2016〕51号

印送《关于我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情况报告审议意见》的通知

省政府办公厅: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全

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省人大常委

会组成人员在审议中提出的意见和建议,办公厅整理成审议意见

稿,已经省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四次主任会议讨论通过。现将审议

意见(调研报告附后)送上,请省政府研究处理。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

2016年10月20日

—1—

 

 

 

关于我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

管理情况报告的审议意见

(2016年10月17日浙江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

第八十四次主任会议通过)

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三次会议,审议了省政府关于

《全省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建设运行管理工作情况报告》。常委会

组成人员认为,近年来,全省各级政府按照省委关于生态省建设、

“811”生态文明建设推进行动以及“五水共治”的总体部署,大力

推进建制镇污水处理设施建设,加强污水处理厂运行监管,建制镇

污水处理水平大幅提升,为促进城乡生态环境改善打下了较为坚

实的基础。为进一步做好建制镇污水处理工作,常委会组成人员

结合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存在的规划设计不够科学合理、投入不足

导致建设滞后、运行负荷不正常影响效率、管理和监督存在薄弱环

节等困难和问题,提出以下意见和建议:

一、科学论证,合理规划布局。省政府要认真研究当前和今后

一个时期产业结构调整、城乡统筹发展、人口迁移变动、环境综合

治理等因素,做好“十三五”污水处理专项规划编制工作,理顺管

理体制,从全域治污的高度,对城市、建制镇、乡村和工业园区污水

—2—

 

 

 

处理设施建设进行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各地应打破“一镇一厂”

局部思维,克服为建而建的短视行为,统筹区域、流域的水环境治

理,严格论证污水处理厂建设的布局、形式、规模和进度,科学作出

规划设计。有关部门要注重具体指导,帮助开展业务论证和技术

分析,把好规划论证初始关,防止盲目上马,以致后患无穷。

二、因地制宜,实行分类指导。建议管理部门对我省建制镇污

水处理厂开展一次全面调查摸底,在此基础上针对规划、建设、运

行和管理的不同问题,加强分类指导,以追求最佳效益、保障可持

续运行为导向,合理有效地补齐短板。对规划合理但目前运行负

荷率、排放标准和排放达标率不符要求的,加快管网建设和扩容提

标改造,以保证污水处理厂有序和有效运行。对前期规划不合理、

设计规模明显过大的建设项目,坚持实事求是原则,作细致认真的

评估分析,采取“一厂一策”处理措施:对当前尚未全面建设的,抓

紧调整规划,改变建设规模、建设档期或处理工艺;对硬性上马既

成事实的工程,如在相当时期内污水收集量达不到要求、运行十分

困难、每年投入较大的,客观分析效应,比较利弊关系,及时采取妥

善措施,以免出现更大的浪费。

三、加大投入,加快管网建设。建议继续把管网建设滞后作为

重点短板来处理,全力抓好建制镇污水收集管网特别是支线管网

和入户管网建设,提高污水收集率,保证配套管网长度与污水处理

能力相适应。对在建或拟建的建制镇污水处理厂,做到管网与污

水处理厂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使用;加快污水处理厂服务区

—3—

 

 

 

域特别是老社区的雨污分流管网改造,查验修复破损管网。建立

健全污水处理厂及管网工程建设质量验收、资料存档保管、定期检

查修复等制度,保证管网建设使用质量。各级政府要加大对管网

建设的财政支持力度,重点帮助生态功能区的建制镇解决资金困

难问题。

四、从严监管,完善运管机制。建议省政府或主管部门出台工

作指导意见,理顺相关各方关系,明确政府、企业的权利、义务和责

任,规范污水处理运营市场行为和政府监管工作,完善第三方运营

的制度和机制。突出县级政府污水处理工作的主体责任,加强建

设、环保等部门与地方政府的信息沟通和管理协作,建立指导服

务、检查考核、督促整改的联动机制,进一步形成对建制镇污水处

理厂的监管合力。建立建制镇污水处理厂数字化管控平台和基础

档案信息数据库,加快在线监测系统与主管部门监控设备联网,实

时监控建制镇污水处理厂运行调度和水质变化,及时公开有关信

息。加强污水处理厂专业队伍建设,有计划地对各类专业人员进

行技术培训,督促污水处理厂健全管理制度。完善污水处理费征

收机制和收费标准调整机制,落实征收责任,按照污染者付费原

则,加强对污水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采取措施对纳管范围内的自

备水源用户开展污水处理费征收,对收费工作开展督查,切实提高

征缴率。收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成本的,县(市、区)人民政府

应当统筹解决。

五、改进考核,有效应用“指挥棒”。为更好发挥考核引导作

—4—

 

 

 

用,建议针对监督调研中发现的弊端和问题,对污水处理考核体系

再作认真研究。如根据城乡发展实际,对城市污水处理厂和建制

镇污水处理厂的考核要求有所区别,或对运行负荷率等指标的考

核予以进一步细化,采取分类分期的考核方法。对规划建设中先

天不足、受客观条件限制一时达不到标准、运行又十分困难的污水

处理厂,宜给予一定的缓冲期,使其整改既有一定压力,又有积极

动力。

以上意见,请省政府研究处理。

—5—

 

 

 

送:省建设厅、省农办、省环保厅、省财政厅、省国土资源厅、省水

利厅。

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办公厅2016年10月21日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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